本网讯(陈奕杉) 广西南丹县一女子向朋友借款40余万,并未告知自己丈夫。谁知,丈夫收到起诉书后方知妻子在外举债40多万。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夫妻二人偿还原告借款及相应利息共计48万元。
2008年10月30日被告李示娇向原告林元珍借款41万元,约定借款本金按每月100元支付利息2元,每三个月结算一次利息,并由李示娇写下借条一张。被告借款后仅仅于2008年10月30日到2009年7月支付过利息,2009年7月后再也没有支付过任何利息。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李元娇催其还款,但是李元娇都以无钱归还为由拖欠借款。被告韦明刚系李元娇丈夫,原告认为,该笔借款发生在李元娇与韦明刚婚姻存续之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林元珍借款41万元给被告李示娇,有李示娇出具的借条为凭,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该借款时间发生在被告李示娇与韦明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及其相应利息共计4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