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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亲为20万元借款反目上公堂被法院判驳回
发布时间:2013-09-03 09:20:05


    本网讯(谭金玉 韦晓静)  广西南丹县一表亲因往日一笔20万元的借款闹僵,反目成仇对簿公堂。8月30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民间借贷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覃凤鸾诉称,原告覃凤鸾与被告黄克强系表亲关系,被告长期从事矿产生意。2003年12月23日,被告的生意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 000元,且口头承诺每月向原告支付3 000元的借款利息。被告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双方未对还款日期进行约定。2012年底,原告向被告提出归还200 000元借款本金及支付所拖欠的借款利息,但被告都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已形成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债务人,有义务向原告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因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 000元及所欠借款利息人民币86 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综合全案证据,法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覃凤鸾与被告黄克强系表亲关系。2003年5月7日,原告覃凤鸾在中国银行河池分行龙江分理处将人民币200 000元存入户名为赵某的银行账户内,之后赵某将该200 000元人民币转交给被告黄克强(用于矿产生意资金周转),2003年12月23日,被告黄克强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覃凤鸾人民币贰拾万整(200 000元)”。借条上未记载有利息约定,亦未注明还款期限。2007年9月15日,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南宁新华支行分两次以转账方式将人民币共计100 000元(每次50 000元)转入原告覃凤鸾的银行账户内;2008年2月3日,被告黄克强在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大板工区分理处将人民币50 000元存入原告覃凤鸾的银行账户内;2009年1月4日,被告黄克强在中国建设银行宜州支行以转账方式将人民币50 000元转入原告覃凤鸾的银行账户内。被告黄克强认为其汇给原告的200 000元系用于归还本案诉争的借款。2011年4月2日,被告黄克强以转账方式将人民币50 000元转入原告覃凤鸾的银行账户内。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长期从事生意经营的人,原告将巨额款项存入一个自己并不熟悉之人的银行账户内再转给被告,却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有悖一般交易习惯。那么原告未要求被告对之前的借款补写借条的做法也不合常理。在原告覃凤鸾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黄克强于2003年期间存在两笔借款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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