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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票据上记载债权人名不全为由拒付借款
发布时间:2013-08-23 10:27:32


    本网讯(龙光明)  8月22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由鑫泰公司偿还原告夏枚、林东安、张发明每人各15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

    2011年2月10日,鑫泰公司因为资金紧张,其法人代表刘德志通过朋友兰根明认识了三原告,并向三原告每人借款各15万元。三原告通过转帐汇入鑫泰公司40万元,并将现金5万元交给刘德志。因双方和兰根明都是很熟悉很要好的朋友,所以当时未开具借条,只是口头约定借期一年,按月利率1分5计算,到期连本带息一并付清。到期后,鑫泰公司未还款,三原告遂委托兰根明前去催问,鑫泰公司于是出具了一份票据,上写:原来2011年2月10日借小夏、小林、张总每人各15万元,于2012年2月9日到期,利率按月利率1分5计算。因本公司目前资金周转困难,未偿还。争取在2012年7月底前连本带息付清。并加盖了公司的财务印章。但是5月,公司的法人代表变更。在公司的移交财务中,将借三原告的款写成是借兰根明的款。

    诉讼中,鑫泰公司称三原告所出具的票据,小夏、小林、张总的名字不全,不能证明就是本案原告,况且公司的财务上也没有记载有与三原告的经济往来,故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万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予以认定,理由是:1、原告提供了转帐40万元给被告公司的票据;2、被告公司所出具的票据中,虽然三人的名字记载不全,但与三原告的名字相对应,且原始票据在原告手中,被告无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3、证人兰根明到庭作证,证明其本人与被告公司无经济往来,公司帐上所记载的借款是借三原告的。故作了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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