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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贷款买地未还款 法院调解解除借款合同
发布时间:2013-08-23 14:49:07
本网讯(易灿) 一对夫妇向信用社借得60万元贷款用于购买宅基地,后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起诉到法院。日前,案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一、解除原告都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韦祥、黄妮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二、被告韦祥、黄妮于2013年8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90241.04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给原告都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韦祥、黄妮共同负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韦祥与被告黄妮系夫妻关系。2011年5月13日,被告韦祥向原告都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递交《借款申请书》,申请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买宅基地,借款期限为十年,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并愿意以被告韦祥、黄妮合法享有位于都安县安阳镇迎晖社区屏山南路的一宗房地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同年8月16日,经原告都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审查同意后,双方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被告黄妮在《共同还款承诺书》上签字承诺,愿意承担偿还上述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同年8月25日,原告都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被告韦祥发放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 然而,截至2013年4月20日止,两被告除偿还本金9758.96元、利息15667.17元外,尚欠本金590241.04元及利息一直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月偿还。经原告派员多次催收,两被告仍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向都安县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合同,并判令被告及时还清所欠债务。 案经法院主持调解,最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前述协议。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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