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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超诉讼时效 男子2万元借款打水漂
发布时间:2013-08-19 14:46:43


    本网讯(王莉 覃玉莲)  一男子因向借款人追讨借款无果诉至法院,结果因诉讼超出了诉讼时效,2万元借款打了水漂。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驳回原告宋明阳的诉讼请求。

  原告宋明阳与被告廖军开系同村的兄弟关系,1998年8月18日,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贰万元整用来购买汽车。当日,被告出具了一张借据给原告收执。借据上载明:“今向宋明阳借到现金贰万元正用于购买汽车,到99年6月份归还,利息2分,特立此据。借款人:廖军开”。借款逾期后,被告并没有按时向原告偿还借款。1999年8月26日被告向原告归还利息3200元;2000年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归还利息1000元;2000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归还利息3000元;2001年9月29日被告向原告归还利息4000元;2006年12月3日被告向原告归还利息2000元;2008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归还利息2000元;2009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归还利息2000元;1999年至2009年被告向原告偿还的利息合计为17200元,对于被告归还的利息,原告自己记载在被告出具给其的借据上面。因被告未归还余下的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给原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据给原告收执,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据上约定的还款期限是“1999年6月份”,诉讼时效应截止至2001年6月30日,但因被告依然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原告主张被告于“2010年1月25日,“2011年7月17日”还向其支付利息,对此,原告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向原告归还的最后一笔利息的时间为2009年1月8日,2009年1月8日过后,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曾向被告追讨过借款,因此原告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9年1月9日起算,至2011年1月8日届满。本案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就上述债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故其不再享有胜诉权,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及相应利息40000元诉请,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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