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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还款昔日好友上公堂 法官调解分期给付
发布时间:2013-09-03 10:31:12


    本网讯(向星州)  2013年9月2日,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主办法官依法调解解决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在被告无法归还借款的困境下,通过主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原告陈能同意被告刘乐分期归还借款150000元,使得原本矛盾激化的原、被告双方重新握手言和。

   原告陈能与被告刘乐系朋友关系,平时关系融洽。2010年12月15日,被告刘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之需向原告陈能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约定限于2012年9月10日前还清。可借款到期后,被告不但没有依约向原告归还欠款,反而与原告玩起了失踪。万般无奈之下,原告陈能于3013年9月2日向凌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尚欠的借款150000元及利息。

  案件受理时,主办法官在对该案审查过程中了解到双方系多年好友,且被告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确实经济上存在困难,为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为挽回朋友情谊,在征求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主办法官立即通过电话召集被告刘乐到庭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告一直以自己生意亏本,目前无力偿还借款为由进行推诿,主审法官对其明法析理,告知其不偿还债务的法律后果。在主审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的耐心调解下,被告终于表示愿意还款,不过确实无力一次性支付,需要分期付款。针对此情况,主审法官又开始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希望能念在双方是多年好友的份上,给被告一点时间,让他安心经营自己的生意,能够赚钱偿还所欠的欠款,经过办案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原告也体谅到被告的难处,同意分期付款。就这样,经过主办法官近三个小时的耐心调解,一对关系即将破裂的昔日好友握手言和,最终达成协议:被告刘乐同意偿还原告陈能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9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付至还清借款时止),其中,2013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0元;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2014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0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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