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中州) 广西德保一名93年出生的小伙子因好逸恶劳,竟向一起合租的好友多次伸出“第三只手”。2013年9月2日,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陆志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志华与其同学黄晓生为好朋友,两人一起到德保县找工作并同租住于德保县城关镇某民房,陆志华因不想出去找工作,但又因生活拮据而产生盗窃同室好友黄晓生钱物的歹念。2012年10月9日、14日中午,被告人陆志华趁黄晓生上班之机,偷要了黄晓生放在床头的农行卡内900元现金;10月26日下午,被告人陆志华以借摩托车使用为名,将黄晓生的摩托车开到街上偷配了一把钥匙,当晚11时许,被告人陆志华将黄晓生停放在租房内的摩托车盗走,藏放在县府大院内,次日将摩托车开到天等县城,以900元的价格卖给梁某。案发后,被告人陆志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协助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的摩托车,并退回现金900元。经德保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为13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志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22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陆志华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陆志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陆志华协助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的摩托车,并退回盗得赃款900元,且有悔罪、认罪表现,可酌情从轻,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