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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刑满释放两个月后再次因抢夺罪获刑
发布时间:2013-08-01 14:18:45


    本网讯(刘媛 胡振艺)  第一次就因当街抢夺金项链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出狱两个月后,男子又再次当街抢夺金项链获刑。2013年7月26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以被告人吴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3年6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吴明在本市八一大道中国移动营业厅门口,趁被害人罗彬不备,从后面将其脖子上1根重量23.67克、价值人民币6500元的金项链拽断后迅速逃离,被害人罗彬察觉后紧追不舍,追至本市省妇幼保健院门口时,与在附近巡逻的公安人员一道将其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吴明身上缴获被抢金项链中的一截,重量9.19克,案发后已发还被害人罗彬,其余部分不知去向。被告人吴明归案后对犯罪行如实进行了供述。

  另查明,2012年6月份,被告人吴明曾因当街抢夺金项链被抓,后被法院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4月2日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价值人民币6500元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吴明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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