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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0.14克微量毒品 广西一男子领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3-09-04 09:28:41


    本网讯(黄河清)  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百旺镇一偏僻山村青年男子唐运田,贩卖仅仅0.14克微量毒品,依然受到法律的惩罚。近日,广西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唐运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3年3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唐运田在都安瑶族自治县百旺镇百旺村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黄雄纠,交易结束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唐运田身上缴获毒资140元,在黄雄纠的身上缴获所购买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0.14克。

    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扣押的毒品中检出海洛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运田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唐运田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在此法官提示,远离毒品,珍爱生命,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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