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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过世子女要分财产 于法无据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13-09-04 15:34:25


    本网讯(王莉 伍星毅)  老父过世,留下六个子女。为了分老父的财产,六个子女却对簿公堂。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驳回原告梁勇、梁娟、梁兰、梁红、梁海的诉讼请求。

    梁之年、叶小敏夫妻两人共生育六个子女,即原告梁勇、梁娟、梁兰、梁红、梁海与被告梁军。梁之年原有位于贵港市南江高滩岭土地一块。原告梁娟、梁兰、梁红及被告梁军均证实原、被告父亲梁之年于1991年将上述土地转让给了周少洋,并已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交付给周少洋收执,但该地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原告梁勇、梁娟、梁兰、梁红、梁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该遗产。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登记在梁之年名下的位于贵港市贵城镇南江高滩的宅基地,现无充分证据证实是死者梁之年的遗产,原告现要求分割梁之年、叶小敏遗产,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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