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秦小燕 吴海) 广西浦北县两名男子贪图小便宜,明知道他人盗窃得来的摩托车仍然予以购买使用,结果钱车两空还要受到惩罚。近日,广西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许辉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谢辉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现年21岁的许辉在小学辍学后便过早踏入社会,因犯盗窃罪曾于2010年12月被浦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1年2月刑满释放。2013年5月初的一天,许辉和谢辉得知吸毒人员“阿海”、“马骝三”(姓名不详)偷来了一辆绿色大阳牌弯梁摩托车,两人商量后觉得买下这辆摩托车很“抵值”。于是,许辉和谢辉共同出资300元购买该辆摩托车并供他们自己使用。熟料他们骑着这辆“便宜货”还不到两个月,便被公安机会抓获归案,摩托车也追缴发还失主。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2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辉、谢辉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许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