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盗车逃至20米处被抓赃物被扣是否构成既遂?
作者:华天和 胡静   发布时间:2013-07-09 11:13:09


    【案情】

    2012年2月9日,被告人杨某窜至崇仁县桥南菜市场附近,盗窃被害人江某的一辆蓝色“大阳”牌三轮摩托车,逃至约20米远处被江某发现,江某即跳上三轮摩托车后车厢并抓住杨某的衣领,杨某为逃脱,用拳击打江某的头、腹部等处致其轻微伤乙级。后杨某被闻讯赶来的民警当场抓获,三轮车被当场扣押发还给被害人江某。

    【分歧】

    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既遂?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既遂。本案中杨某盗窃三轮摩托车并驾驶离开现场,构成盗窃既遂,被江某发现后,杨某为逃离,又采取暴力手段对江某实施殴打,故杨某的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且构成犯罪既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本案中杨某盗窃三轮摩托车并驾驶离开现场时被江某发现,为逃离,采取暴力手段对江某实施殴打,造成江某轻微伤。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所盗三轮车被当场扣押,属未取得财物,也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故构成抢劫未遂。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

    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三轮摩托车,在逃跑过程中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乙级,杨某行为已转化抢劫罪。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杨某逃跑过程中被当场抓获,赃物被当场扣押返还给了被害人,虽在逃跑过程中使用暴力,但仅致被害人轻微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既未劫取财物,又未致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综上所述,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