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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低价购买摩托车被判处罚金四千五百元
发布时间:2013-07-08 14:15:07


    本网讯(易灿)  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低价购买来历不明车辆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谭子良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2013年5月16日,都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现年34岁的谭子良系都安县东庙乡地同村农民。2010年2月的一天,谭子良在本县东庙乡东庙中学路口看到本县东庙乡预安村的覃尚香(已判刑)找人低价转让一辆摩托车。经讨价还价,谭子良以1200元的价格向购得该辆红色男式摩托车。

    购得摩托车后,骑行在外边总是感到心虚害怕的谭子良,经受不住心灵的折磨,遂于2012年2月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查,该摩托车系本县隆福乡隆旺村科堤队的黄显练于2009年8月20日在本县文体广场鱼塘边被盗的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51元。案发后,该涉案摩托车已追回并退还失主。

    都安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谭子良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谭子良于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且涉案摩托车已退还失主,可从宽处罚。

    据此,法院根据被告人谭子良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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