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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便宜购来源不明摩托车 男子被判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3-07-22 08:55:35


    本网讯(陈建新)  7月17日,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因明知购买来源不明摩托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2012年10月1日晚上,孔令华(已判刑)在建宁县溪源乡蒋坊村下洋路烤烟房门口,盗走被害人林水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豪进”125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70元),并将该摩托车骑至江西省黎川市樟村。次日被告人杨旭在孔令华没有出具摩托车合法有效的来源凭证的情况下,以11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摩托车。

    2012年10月24日,建宁县公安局向被告人杨旭调查时,被告人杨旭如实供述其向孔令华购买摩托车的事实并上缴该车,建宁县公安局扣押该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林水印。

    建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旭明知他人出卖的摩托车来源不明是赃车,为贪图便宜,仍予购买,价值人民币3570元,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所收购的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杨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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