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樊伟富) 提供劳务过程中被高速转动的传送带碾断手,损失谁来赔偿呢?2013年8月28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江建国赔偿罗辉平103518.16元、铜鼓县永庆竹制品厂赔偿罗辉平103518.16元,其余损失138024.21元由罗辉平自负。
铜鼓县永庆竹制品厂在生产竹制品的过程中会产生锯末,锯末随传送带输送到外面必须及时装走。江建国承包了该厂锯末的外运业务。2012年2月起,罗辉平及其他案外人为江建国从事锯末装车。2012年9月12日下午,罗辉平在铜鼓县永庆竹制品厂为江建国装锯末时,自认为锯末可能会堵住传送带出口,用手清理锯末时被传送带机器碾伤右手。经现场勘查,事故发生时车厢内已装的锯末面低于传送带1.95米,人难接触到传送带;传送带是开放性的,锯末会传送带落下,无需用手清理。罗辉平先后在南昌市曙光手足外科医院及铜鼓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治疗51天。经鉴定,罗辉平构成五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60%,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345060.53元。
法院认为,江建国指定了罗辉平的工作场所和提供了劳动工具,限定了工作时间,按劳动成果支付劳务报酬,双方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形成雇佣法律关系,江建国为雇主,罗辉平为雇员。故江建国辩称为承揽关系罗辉平所受伤害应由罗辉平自己承担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罗辉平在从事锯末装车过程中用手直接清理高速转动的传送带,明显违反基本常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从双方及证人的陈述和法院现场勘查来看,罗辉平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对自身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罗辉平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作为雇主江建国没有重视对罗辉平进行安全培训,也未采取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对罗辉平的危险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导致损害的发生,故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辩称的无过错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信。铜鼓县永庆竹制品厂对其所有的传送装置没有设置安全警示,对高速转动的传送带没有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及对罗辉平的危险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导致在其生产过程中发生本次损害事故,也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根据当事人过错责任大小,确定雇主江建国对罗辉平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03518.16元、铜鼓县永庆竹制品厂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03518.16元,罗辉平自负40%的责任即138024.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