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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河滩挖砂不回填致少年掉砂坑溺亡被判赔
发布时间:2013-09-02 10:36:30


    本网讯(劳波涛)  三被告在河滩上采砂石,没有回填所采挖造成的深坑,致使原告之子到河边游泳时不慎掉入被告采挖砂石造成的深坑死亡。近日,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判决由被告罗敢向、覃进尚、兰锐加赔偿原告覃兵尚、黄芝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6508元。

    2010年3月被告罗敢向、覃进尚、兰锐加合伙在“来伟”河滩采砂,2010年3月20日被告覃进尚取得了田林县水利局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证号为桂河砂(百市)031952号,开采有效期自2010年3月20日至2011年3月20日,砂场所在河段为者达至弄瓦河段,采砂方式为挖掘机采沙、机电吸沙。死者覃浩系原告覃兵尚、黄芝昌的儿子,于1998年2月15日出生。2012年7月18日暑假期间,覃浩与班剑飞到者达村平西屯的河边钓鱼游泳,覃浩不慎落水死亡,死亡时年满14岁,覃浩落水当天派出所干警到达到现场并进行了现场拍照,照片中河水涨至河边水量较大河水浑浊。原告认为是被告采砂后未回填深坑恢复河岸原貌,致使其子覃浩到河边游泳掉入砂坑而死亡,因此诉至法院。本案在开庭审理中当庭追加合伙采砂的覃进尚、兰锐加作为本案被告,覃进尚、兰锐加表示可直接参加庭审,不需举证时间及答辩时间。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原告的儿子覃浩到其居住地村庄附近的河边钓鱼游泳落入水中死亡,当天水量较大且河水浑浊,死者覃浩已满十四岁,对去河边游泳有危险应有一定的认识,因此对于事故的发生其具有一定的责任,可减轻被告相应的责任。三被告合伙在原告居住地村庄的附近河边采砂,虽经合法审批,取得采砂许可证,但是其采砂行为导致靠近河岸边水道的自然状况改变,形成大小不一的沙坑未回填与岸边形成倾斜的坡度,给居住在附近村庄群众的安全造成隐患,也是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三被告也有过错,应对本起事故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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