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因第三人朱永林在吉安市吉州区兴桥农机加油站处加油后不付款即欲离开,原告彭洪亮被加油站工作人员叫去帮忙制止,在此过程中,第三人用匕首刺伤其头部和肩部。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吉安市吉州区兴桥农机加油站补偿原告彭洪亮各项损失2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8月30 日晚上20时许,第三人朱永林驾驶摩托车前往被告吉安市吉州区兴桥农机加油站处加油后不付款即欲离开时,原告彭洪亮被加油站工作人员叫去帮忙制止,制止中,原告被朱永林刺伤。同日,朱永林被抓获。2012年9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判决朱永林赔偿彭洪亮37797.57元。判决生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局发现朱永林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终结。后原告要求加油站补偿其损失,加油站不理不睬,不愿承担任何责任。无奈之下,原告将受益人加油站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彭洪亮是在帮忙制止朱永林加油不付款的过程中被朱永林刺伤的,其是为了维护被告加油站的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被告属受益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侵权人无力赔偿的情形下,受益人应当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补偿其损失,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