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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费用分配起纷争 六兄弟状告村委会
发布时间:2013-02-05 09:08:50
本网讯(何徽)
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原告陆少刚、陆少波、陆少民、陆少新、陆少杨、陆少凡与被告浦北县小江镇某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陆少刚、陆少波、陆少民、陆少新、陆少杨、陆少凡是亲兄弟。2001年,因国家建设需要而征收了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浦北县小江镇北河村委会楼屋地岸山塘水田及细思塘麓山岭,被告因此收到征地补偿费717280元。2001年12月22日,被告召开村民会议后决定按人平均分配征地补偿费并制定了具体的分配方案。上述分配方案载明,被告应分配给原告征地补偿费47875.5元,扣除原告陆少波担任被告的组长期间借支被告6169.6元以及原告陆少波开支而被告不同意报销的5969.8元后,被告实应支付给原告征地补偿费35736.1元。原告陆少刚作为户主代表该户(该户家庭成员6人即是6个原告)签名同意上述分配方案并领取了征地补偿费35736.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召开村民会议后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按人平均分配征地补偿费并制定了具体的分配方案,这是被告履行法律赋予其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权,并无不当。原告陆少刚作为户主代表其户签名同意上述分配方案并领取了征地补偿费35736.1元。原告陆少波担任被告的组长期间开支集体费用多少、是否应当由被告予以报销,这是被告集体内部财务管理问题,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处理。被告已按照上述分配方案支付原告征地补偿费,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逐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示: 要妥善处理好类似案件,应当做好以下几点: (一)加强基层两委和村民的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村干部和村民的诚实守信的意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行为,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承包、流转、调整的相关规定,杜绝各种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以利于农民的安心经营和农村土地的可持续性发展。 (二)政府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土地的管理指导,明确责任。在不改变现有土地现状的情况下,进一步依法详查土地现状,及时完善和调整存在争议的土地和土地权属证书,以达到减少土地纠纷,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目的。 (三)法院进一步明确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的受理范围,完善案件审理分工,及时审理,防止群体性矛盾激化。对不同的土地纠纷案件严格审查,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做好当事人的宣传工作,及时转由行政机关处理;应做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的,及时受理,转由相关庭室及时审理,防止不应受理的乱受理,应予受理的不受理,导致贻误矛盾的及时处理。 (四)加强对基础调解组织的建设和指导,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调解机制。由于土地承包问题涉及农民的基本利益,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应该尽量克服简单化,要依托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做好当事人的工作,防止矛盾升级恶化和涉法涉诉上访问题的发生。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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