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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离婚立据补偿对方5万 事后分文未给遭起诉
发布时间:2013-08-16 14:56:32


    本网讯(王莉 覃玉莲)  为了达到离婚目的,一男子同意补偿女方5万元,并立据为证。离婚后,拒不给钱,前妻一气之下将其告上法庭。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姚明刚偿还原告梁绍兰欠款50000元,并向原告梁绍兰支付上述款项利息。

    被告姚明刚和原告梁绍兰曾是夫妻关系,2010年5月11日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三、双方共同财产全部归男方所有;四、双方共同债务全部由男方负责……”当日,双方还约定由被告补偿50000元给原告,因被告未能及时支付,出具了借据一份交原告收执,约明了还款时间。欠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由被告补偿原告50000元,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被告未能及时给付原告补偿款,自愿出具借据给原告,被告理应按约定及时支付50000元给原告。被告至今未予支付的行为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归还欠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主张,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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