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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救助义务人不施救行为的罪与非罪
作者:徐琦    发布时间:2013-08-30 14:55:02


    【案情】

    郑某与邓某婚后生育一女,因邓某重男轻女思想严重,所以对妻子郑某与女儿百般讨厌,常常对妻子施以家庭暴力。2013年4月,邓某又因家庭琐事殴打妻子郑某。当天下午,郑某买了一捆长绳,当着邓某的面将绳绑在家中高梁上,并说,“我上吊死了”。邓某说:“你死了更好。”说完,关上房门便出去邻居家看打牌去了。一个小时后,邓某返回家取东西发现郑某已死亡。邓某发现情况不妙,跑到外地亲戚家躲藏。后案发。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邓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1)郑某之死,是其自己服毒的结果,与邓某的不闻不问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同时,郑某也不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郑某对其服毒自杀并无法律明文规定的救助义务。(2)郑某的自杀虽与邓某经常殴打她有一定关联,但两者并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故邓某不负有刑法上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邓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理由是:邓某与郑某系夫妻关系,邓某对郑某具有婚姻法规定的扶养义务,属于遗弃罪的主体。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扶养”,即包括物质和经济上的养育,也包括生活上的照顾与护理。邓某上吊后就应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在此情形下,邓某对妻子弃之不理,客观上属遗弃行为。

    第三种意见,邓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从客观方面讲,故意杀人既可表现为积极作为的形式,也可以表现为消极不作为的形式。邓某明知郑某买了绳子上吊了会发生死亡的后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主观心理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间接故意的意识形态的构成要件。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从理论上讲,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本案中邓某在认知方面明知自己不救助已上吊的妻子,她就可能发生死亡的结果,在意志方面表现为对郑某的死亡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具有间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心理;

    第二,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以行为人对防止被害人死亡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本案邓某与被害人郑某系夫妻关系,有法定的相互扶助的义务,被害人郑某因邓某经常打骂而一气之下买了绳子想上吊。邓某作为郑某的丈夫,对防止郑某的的死亡负有特定的救助义务,却置这种义务于不顾,对郑某的死亡放任不管,以致失去抢救时机,造成郑某上吊后无人及时救助而死亡的后果,这是一种以消极不作为表现出来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间接故意。

    综上,邓某的行为具备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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