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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执意离婚丈夫绝望之余将其勒死被判死缓
发布时间:2013-04-24 09:36:16
本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长老乡中年男子韦志成,由于与妻子闹矛盾,妻子执意坚持离婚,韦志成绝望之余顿起杀机,将妻子勒死。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杀妻男子韦志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38岁的被告人韦志成与妻子梁花因家庭矛盾引起离婚纠纷。2012年5月14日上午,韦志成和其父母到其岳父梁德发家商量关于离婚后养女小露的抚养问题,并劝解双方不要离婚。当日17时许,韦志成和梁花各自驾车搭载韦志成的父母回家。约19时许,梁花收拾好衣服准备骑摩托车返回娘家,韦志成请求搭乘梁花的摩托车去五圩做工,梁表示同意。随后,梁花驾驶摩托车搭载韦志成向河池镇枫木村方向行驶。行至河池镇红来村拉座屯的“肯普”(地名)路段时,双方为离婚问题停车争吵。韦志成乘梁花接电话之机取走摩托车钥匙。争吵过程中,梁花与小姨、母亲通电话并告知其途中被韦志成拦住不给走;当梁花欲打电话给韦志成的父亲韦加才告诉此事时,被韦志成抢走手机并恳求梁花不要离婚,但梁花执意坚持离婚。失望的韦志成顿起杀机,丧失理智的他用左手臂从梁花的身后勒住梁花的脖子数分钟;其松手后见梁花倒在地上还在抽搐,再次上去用左手掐梁花的喉咙,直至梁花不能动弹才停手。 作案后,韦志成用梁花的手机打电话给110称自己已经将梁花杀死了,要求公安民警来抓捕其归案。之后,韦志成又驾驶梁花的摩托车行驶至枫木村飞机场路口,在路边用自己的手机再次拨打110电话,要求公安民警来抓捕其归案。后被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害人梁花的死亡原因系他人施加暴力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死者家属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人韦志成赔偿死亡赔偿金人民币77080元;丧葬费人民币17076元;办理被害人梁花后事的其他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元;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人韦加才(韦志成的父亲)支付补偿款人民币10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志成因婚姻家庭纠纷,丧失理智,先用手臂勒住被害人脖子,致其倒地后又用手掐被害人脖子,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韦志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韦志成作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韦志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人诉请赔偿丧葬费人民币17076元,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人请求判令赔偿办理梁花后事产生的其他费用人民币5000元,法院酌情支持人民币2000元。原告人提出的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不是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法院不予审理。原告人诉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韦加才支付补偿费人民币100,000元,经查,被害人梁花案发当天下午送附带民事被告人韦加才回家后,在载搭被告人韦志成返回娘家途中因婚姻纠纷而被韦志成杀害;被害人梁花的死亡后果与被告人韦加才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被告人韦加才补偿其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河池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韦志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对被告人韦志成限制减刑。 三、被告人韦志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076元。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韦加才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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