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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将有毒饮料放在电话亭毒死路人如何定性
作者:刘海鹏   发布时间:2013-06-13 14:28:46


    光明网2013年6月9日刊登赖洋同志的《将有毒饮料放在公共电话亭毒死路人如何定性》一文,笔者对其意见不敢苟同,故撰写本文,以供商榷。

    【案情】

    林云是上海一家公司的业务经理,因为近期业绩不好,被公司老板炒鱿鱼,之后屡屡谋职不成,女朋友也随即离他而去,林云心生怨恨,觉得社会对自己不公,遂产生报复心理。适逢上海举行世界博览会,人山人海十分热闹,于是林云将足剂量的毒药注射到新买的饮料中,然后放在公共电话亭里,心想天气炎热,饮料没有开封过,肯定会有人去喝,谁喝了就毒死谁,毒死谁他都高兴,结果有个人在公共电话亭打完电话后将林云放置的有毒的饮料喝了后毒发身亡。对于林云的行为如何定性呢?

    【分歧】

    对于林云的行为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林云的行为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林云在公共电话亭放置投毒的饮料,针对的是来来往往不特定的到公共电话亭打电话的人,林云要毒死的是不特定的人群,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所以林云的行为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林云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理由是林云虽然杀的对象不特定,但他杀的是不特定的单个人,其行为应属于故意杀人罪。

     【分析】

    赖洋同志认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是:“第一,林云的行为不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其行为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安宁。这里的不特定可以指不特定的多个人也可以指不特定的单个人。不特定的单个人要想代表公共安全,则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具备一个特征,即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随时有将危害结果向多数人扩展的可能性。若行为人实施行为攻击的对象是一个人,虽然这个人是不特定的单个人,但其危害结果不能向多数人扩展,则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案中的林云对于毒死任何一个人都高兴,其毒害的对象虽然是不特定的个人,但是一个人拿起那瓶饮料喝了以后毒死了,另外的人是肯定不会再拿起来喝的,即林云投毒的那瓶饮料不会在毒死一个人后再继续毒死其他人,所以林云的行为结果不可能有向多数人扩展的可能性,故林云的行为不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 第二,林云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林云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只要能毒死人他就高兴,其杀人对象虽然是不特定的人,但仅仅是不特定的单个人,受其杀人方法的限制,不可能有将危险结果对外扩展的可能性。”

    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故意杀人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杀人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人的生命权,并不涉及人的其他权利,如财产权等。而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其中不仅包括人的生命权,同时还包括人的健康权以及公私财产权等。此外,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特定人的生命权,具有相当直接和明确的目标指向性,而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对象却是不特定的多人,其侵犯的目标并不具有明确性和固定性,相反却具有模糊性和发散性。本案林云投放有毒饮料,首先,其意图侵害的对象是不明确和具体的,因为其并不指向特定的某个人。其次,其侵害的客体也不是单一的,设想一个人带着一只宠物狗去电话亭,打完电话后喝了一口饮料,随即中毒倒在地上,有毒的饮料也掉在地上,宠物狗因口渴去舔了饮料,结果也中毒死亡。故其行为除了会直接侵害人的生命权外,还极有可能间接侵害他人的财产权。

  二、犯罪的主观故意类型不同。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具有确定的故意,只具有追求或放任特定人的死亡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投放危险物质罪在主观上却属于概括的故意,其追求或放任的危害结果并不局限于特定个人,也即对发生危害结果的客体的个数,以及哪个客体发生危害结果,行为人都并不固定。本案林云将下了毒的饮料放在公共电话亭,他的主观心态是“谁喝了就毒死谁,毒死谁他都高兴”,即只要有人喝就行,其不具有追求或放任特定人的死亡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故意的认识内容和意志内容都是不确定的,而是一种概括的故意;

  三、犯罪的行为方式和危害结果不同。在行为方式上,投放危险物质罪仅限于投放危险物质,而投放危险物质罪仅是杀人罪的一种行为方式。从行为的结果看,这仅指投放危险物质杀人的情形,特定的个人或少数人的生命受到侵害,是杀人罪。若多数人的生命受到侵害,这就涉及到公共安全,有可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林云将有毒的饮料放在公用电话亭,又适逢上海举行世界博览会,街上人山人海,因而到电话亭打电话的人势必很多,假如有数人每打完电话后喝了一口饮料毒性尚未发作时就走了,走了之后均中毒身亡,这样其行为就危及了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林云投毒的那瓶饮料不会在毒死一个人后再继续毒死其他人,所以林云的行为结果不可能有向多数人扩展的可能性,

    综上,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林云应定投放危险物质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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