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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常客”出狱后两月内杀害两人被判死刑
发布时间:2013-04-03 16:40:58
本网讯(通讯员 孔丁英 兰钰烨)
4月2日上午,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两度入狱前科累累,出狱后不到一年,2个月内先后杀害2人的罪犯张可元执行死刑。
张可元1957年出生于湖南某县,初中文化,农民。198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6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08年9月刑满释放。 2009年7月9日6时许,张可元在融安县某狗肉店前搬运废旧铁管,在附近看守建筑工地的余某上前询问铁管来历,引起了张可元的不满,两人遂发生争执,并都拿出随身携带的尖刀互殴。在打斗中张可元用一把刀朝余某的上身及脖子等处连捅数刀,致余某受伤当场死亡。 2009年8月16日,张可元逃窜至江西省某县,因怀疑流浪人员路某盗窃其财物,即随手拿起放在身边的水果刀朝路的身上及脖子等处连割带刺20余刀,在路某受伤倒地后又点火焚烧,致路某当场死亡。 2010年2月,张可元因携带管制刀具在临汾铁路局河津火车站被临汾铁路公安民警抓获,并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柳州市中院于2011年3月以张可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张可元未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了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张可元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且被告人张可元系累犯,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柳州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可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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