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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持有假币30万 获刑10年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3-08-30 10:08:33
本网讯(刘亮) 近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假币案,终审裁定维持原判。认定被告人黄海松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伍万元人民币。 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黄海松通过朋友介绍,得知黄顺我可找到假人民币。后黄海松便与黄顺我联系假人民币事宜。2011年11月,被告人黄海松得知黄顺我有假人民币欲出售的信息后,便联系上买主“黄德新”。随后,三人商量约定在“德保县国际大酒店”进行交易。 2011年11月4日上午,黄顺我将装有30.12万元假人民币的纸箱放到黄日傲的桂LT1066号出租车后箱里,并电话指使黄日傲送被告人黄海松带装有30.12万元假人民币的纸箱到“德保国际大酒店”准备进行交易,在“德保国际大酒店”停车场,被告人黄海松从出租车后箱拿出装有30.12万元假人民币纸箱时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经百色市中国人民银行百色市中心支行鉴定确认被缴获的货币均为假人民币。 抓获被告人黄海松后,公安干警根据被告人黄海松供述,立即到“德保国际大酒店”711房进行搜查时,没有发现有其他同案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海松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持有假币罪追究被告人黄海松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持有假币20万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故对被告人量刑应当此幅度内,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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