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胡彩云)
2011年3月至4月间,安徽省太和县的范某与黄某流窜于宣城市的广德、郎溪、绩溪等地,多次以掉包方式使用假币。近日,绩溪法院一审以使用假币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1年3月11日上午,被告人范某伙同被告人黄某骑摩托车至广德县某超市。黄某骑摩托车在门口接应,范某则进入店内购物,在与营业员商定以2200元价格购买苏烟四条、利群香烟一条后,范某用2000元假人民币将真币掉包后交于店员,后携带香烟随黄某逃离现场。此后,范某伙同黄某采取同样方法,先后在广德县、郎溪县、宁国市和绩溪县作案6起,共使用假币22400元,非法获得苏烟、茅台酒、组装电脑和笔记本电脑等财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和黄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使用假币罪。两被告人连续在广德、郎溪、绩溪、宁国等地流窜作案,应酌情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黄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在犯罪以后虽未自动投案,但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