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虐待生父致其自杀构成何罪?
作者:彭微 发布时间:2013-08-29 09:37:38
【案情】 郑某自出生后母亲便离家出走,后一直未归,其由父亲郑某某带大。因2013年5月6日郑某听说父亲尚有2万元存款,经询问,郑某某称没有。因此,郑某在家天天辱骂父亲,称没钱不给饭父亲吃,有时还打老人。后郑某某忍无可忍,因生活无着落,2013年5月12日被迫含愤服毒而死。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郑某的行为应定为虐待罪,理由是郑某对父亲有赡养的义务,但郑某却对老人进行虐待,有饭不给吃,还打骂老人,致使老人含愤自杀、情节恶劣,已构成虐待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郑某的行为应定遗弃罪,理由是根据法律规定,郑某对年老多病已失去劳动能力的父亲,具有赡养的义务,且有赡养的能力。但是郑某以收入不足为借口,拒绝赡养,情节恶劣,影响极坏,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郑某的行为不构成虐待罪。所谓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行为人的行为同时侵犯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及其身心健康;(2)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经常性地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3)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4)行为人必须是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即虐待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收养关系。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明显不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首先,郑某的行为并未侵犯被害人郑某某的平等权和身体健康权,而是侵犯了郑某某受赡养的权利;其次,郑某的行为前后只有六天,且并未有摧残折磨行为,主要是不尽赡养义务的不作为;再次,郑某的主观方面虽然也是故意,但故意内容不是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摧残折磨,而是故意逃避赡养义务。 第二,郑某的行为应构成遗弃罪。所谓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在家庭中受扶着的权利;(2)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着而拒绝扶养的行为;(3)行为人在主观上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也有扶养能力,且明知自己不履行扶养义务会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拒不扶养;(4)行为人须是对被害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第三,本案当中,郑某的行为完全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首先,郑某的行为,明显侵犯了被害人受扶养的权利。其次,郑某的在客观上将自己年老多病、已经失去独立生活能力的父亲拒之门外,拒绝对其赡养。郑某某向郑某要碗饭吃,不仅没有得到饭吃,反而遭到了郑某的辱骂和推打。老人生活无着,含愤自杀。这完全是一种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再次,郑某由于自己的自私自利,不顾老人的生活,而故意拒绝赡养老人,已具备犯罪的故意。最后,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郑某作为郑某某的儿子,郑某对父亲显然是负有扶着义务的。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