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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的虐待案能否因缺少被告而重新起诉
作者:郭仕伟 发布时间:2013-07-10 08:52:08
【案情】 李小某父亲李某年幼起便对其严加看管,李小某时常怀恨在心。成家后他还是意气用事,对父亲的养育之恩不加理解,反而常常与妻子张某接连折磨虐待老人。无奈之下,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告知其应该到法院起诉。后李某到法院起诉儿子李小某。法院受理后主持双方调解,在庭审结束前,李某与儿子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一段时间后,李某因为琐事又与儿、媳两大吵一场。一怒之下,李某又将儿、媳虐待之事告上法院。法院应否再次受理李某关于虐待的起诉?因为之前儿媳并没有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如今重新将儿媳一并起诉。
【分歧】
关于本案的处理,有以下观点出现。 观点一:法院应该受理。因为李某虐待一案没有得到解决,没有实现案结事了。如今李某继续被儿、媳两人虐待,加之之前儿媳并没有成为被告,现今可以追加儿媳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观点二认为,法院不应该受理,应该说服李某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因为对于李某的起诉,法院已经做了处理,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对同一事实的再行告诉,法院不应再受理。
【评析】
关于案件的处理,本文支持第二种观点,即法院不应该再受理李某的起诉。原因在于:
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罪名,应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因此公安机关不受理是正确的,但是如果出现致被害人重伤、死亡之类的除外。本案中,法院受理李某案件,并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主持双方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双方都在协议书上签字,调解书发生了法律效力。李某再次告诉,根据《刑诉解释》一百八十八调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一)证据不充分……(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由此可以看出法院对李某做出不予受理,说服李某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的做法是正确的。
至于李某说的原来没有将儿媳列为被告,现今重新起诉合法的说法是不妥的。《刑诉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根据本案案情,李小某夫妇二人共同对李某进行虐待,而之前李某只起诉了李小某而并未将其儿媳列为被告,但是之前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又以儿媳不是被告为名起诉是不妥的。因此,应该说服李某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作者单位: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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