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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医院能否以遗弃罪起诉丢弃婴儿的父母
作者:彭微   发布时间:2013-08-29 09:24:19


    【案情】

    韦某与乔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1月,乔某在某医院妇产科早产一女婴。因系早产,医院建议韦某夫妻将该女婴送往某儿童医院治疗,入院时,该女婴生命力极其微弱。当时医生告知,女婴住院过程中可能发生呼吸暂停、低温、败血症,预计后果有好转、恶化、死亡几种可能。韦某交了一万元医疗费后即离去。之后,经过儿童医院医务人员精神照顾一个月后,婴儿病情好转并可以出院了。医院按照韦某提供的地址传真,先后多次打电话、发快递通知韦某夫妻来医院办理女婴出院手续,均不见回音。期间,韦某回了个电话给医院,称自己在外地有事脱身不了,请医院再帮照顾。此后,一直没有任何音讯。至案发,女婴在医院已置留达一年之久。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儿童医院作为该女婴的暂时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控告韦某夫妻犯遗弃罪,并要求韦某夫妻偿付女婴的医药费、抚养费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儿童医院不能作为自诉人提起刑事诉讼,本案应该由人民检察院代为告诉比较适当。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是一起父母将亲生女儿长期置留在医院,不予领回,并拖欠巨额医疗、抚养费,而由医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遗弃案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遗弃罪必须具备四个条件: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有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有拒绝抚养的故意和行为;情节恶劣。

    二、韦某夫妻的行为构成遗弃罪不存在争议。韦某开始时虽然积极将女婴送往医院抢救,预交了治疗费,但他将女婴送进医院后就一走了事。在从1月到第二年初近一年的时间里,他从未到医院看望过女儿,对女儿的情况不闻不问,置之不理,长期没有领回女儿的实际行动。在医院多次催促下,韦某夫妻仍没有作出任何回应和努力,其不作为的行为表现得相当明显。这种行为不仅危害了女儿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分割了医院的权益,牵涉了医院的人力、物力、财才,也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工作,使医院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其情节已经达到恶劣的程度,因此应当认定韦某夫妻的行为构成遗弃罪。

    三、遗弃案属于刑事自诉案件,本案的儿童医院能否作为自诉人提起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是本案的被害人。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本案当中的被害人系韦某夫妻的女儿,显然不能亲自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线、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本案被害人要告的是其父母,又不存在上述规定的其他近亲属,故由其近亲属代为告在本案中也无法适用。因此,只有人民检察院代为告诉比较适当。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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