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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立案标准存在问题及建议
作者:唐锋   发布时间:2013-08-13 14:08:13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制度。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新类型的案件,新民事诉讼法的条文只有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笼统规定,法院具体如何立案、审查没有规定,导致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如何立案、审查等实践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下面我们将存在的一些问题归纳如下:

    1、案由不明确。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新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一项重要制度,属于新类型的民事案件,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没有对此类案由进行规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案由定义有两种名称,一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1]另一种是案外人撤销之诉[2]。由于案由名称不统一,法院内部数字业务系统内也没有该案由,各地法院确定案由不尽相同。

    2、当事人法律地位不明确。此类诉讼中涉及原审案件第三人及原审原、被告等当事人,如何在新案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确定他们的诉讼地位及称谓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难以把握。

    3、立案标准不明确。法律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需要前案处理结果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方可提起,但如何判断利害关系和相关事由的标准不够明确;同时何为“不能归责”,在实践中的认定存在模糊之处,表现在第三人的举证责任分配缺乏相应规定等。  

    4、立案审查范围不明确。立案审查的宽严决定了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的数量。对撤销之诉的立案准入是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关系到司法政策的导向问题。立案审查具体操作中是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目前没有司法解释进行明确规定。

    鉴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立案、审查等实践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全国法院陆续收到一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都不知如何操作,我们相信最高人民法院会及时出台司法解释,规范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由、立案标准及审理程序,便于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依法审理。在如何规范对该类案件进行立案、审查程序方面,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案由确定: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该条是赋予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我们认为对此类案件的案由应确定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为妥。

    2、审查期限:鉴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不仅包括纯粹的程序性审查,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书面审查(包括调阅本诉卷宗),必要时也包括一定程度的实体审查,可能还需要开展一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因此,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审查的期限可以参照适用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关于再审审查三个月期限的规定。

    3、审判组织: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当然可以由立案庭承办。鉴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审查的内容较为复杂,一般均涉及对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至少包括本诉和“参加之诉”两组法律关系,要分析它们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审查和判断,为充分保障第三人的诉权和慎重起见,建议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4、立案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之诉条件的,应当裁定受理(或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对驳回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释】:

    [1]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96页。

    [2]景汉朝主编:《民事案件案由新释新解与适用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751页。

    (作者单位: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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