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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实施人民陪审制度的实践和认识
作者:李正盛 发布时间:2013-08-02 10:37:12
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以来,封丘法院先后选任了 32名人民陪审员,其中男性29名,女性 3名,大专以上学历达13人,党政机关干部13名,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1名,村居委会干部6名,其他2人。 据统计,2012年以来,该院人民陪审员共参加审理案件896件,平均每人陪审案件28件。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民商事案件316件,调解结案率达 45 % 。参与审理刑事案件143件,占案件总数的35 % 。部分人民陪审员除参与案件的审理外,还利用自身优势主动参加非陪审案件的调解、执行工作,积极协助审判、执行人员做好息诉服判工作,促进了司法公正,同时也实现了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完美统一。 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在人民陪审制度的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或面临着一些困难: 一是对人民陪审制度认识还不到位。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还不太了解,个别法官认为陪审员可有可无,有怕麻烦、图省事的想法。 二是“陪而不审” “合而不议”现象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 三是陪审员庭前对案件情况了解较少,参加案件审理无时间保证。 四是人民陪审员的办公场所、办案补助没有保证。这也极大的挫伤了陪审员工作的积极性。 五是缺乏对陪审员的监督机制,对陪审员错案责任追究缺乏法律依据。对人民陪审员管理有待加强,监督不到位,缺乏有效地考核管理机制。 六是人民陪审员陪审使用不平衡。其表现:一是人民陪审员参审次数不平衡;二是各业务庭使用情况不平衡。 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社会工程,如何在构建过程中,体现制度设计的良好意愿,立足目前的条件,建议如下: (一)制定科学的选任程序,适当放宽任职条件,突出人民陪审员的广泛代表性。 在人民陪审员选任过程中,特别是基层法院选任陪审员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陪审员的学历要求,特别是处于“老少边穷”农村的基层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特点选任一批社会阅历丰富,德高望众,善于作调解工作,热心参加公益活动的人为人民陪审员。可以避免出席率不高、请而不到、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等现象发生,也有利人民陪审制度真正落实。 (二)细化人民陪审员的履职程序。(1)参与庭前准备程序。应在开庭前查阅案卷,熟悉基本案情,必要时可参加庭前调解;(2)协助庭审。未经训练的陪审员不具备驾驭庭审的技巧和能力,因此应和审判长协商、分工后,在法庭调查、辩论或调解阶段协助庭审。(3)评议规则。规定审判员应在评议案件时对陪审员进行指导,全面记录陪审员的发言,遵循客观、公正的标准进行评议。 (三)完善合议庭评议机制,从“陪而不审”到名副其实 疑难、复杂的案件将合议程序分成两个阶段进行。一是庭审前合议,对合议庭成员进行合理分工,做好审前准备工作,主要针对庭前证据交换、诉争焦点及开庭时需重点查清事实和证据。有利于人民陪审员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充分履行其职责,作好充分准备,以便在庭审过程中,快速明晰案情,查清真相。合议时,根据查清的事实独立发表意见,避免附和法官意见,再度成为摆设。二是庭审后合议,具体内容为“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判决意见”,同时,建立论辩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合议时要充分发表自己的评议意见,加强评议的深度,并对案件涉及到的社会效果予以关注。 (四)进一步落实经费问题,保障人民陪审员的相关权益。 各级政府、法院对于人民陪审员的各项经费要做到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行。 (五)完善人民陪审员的监督与制约机制。一是要科学安排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二是对庭审安排要提前告知陪审员,使陪审员做好时间安排及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做到参审与工作两不误。三是对无故推脱不参加庭审的人民陪审员,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约束。四是扩大陪审案件的范围和数量,促进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和调处纠纷过程中审判主体地位。 五是建立健全违法违纪的监督机制。对人民陪审员不履行审判职责,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造成错误裁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采取与职业法官一样的处理标准。六是明确监督主体。建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掌握陪审员履行职务的动态情况,以便对陪审员进行调查和处分。七是提高当庭宣判率。当庭宣判可使庭审的效果实在化,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 (六)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和素质教育。 一是要组织陪审员观摩庭审,由陪审员观摩法官办案的全过程,学习驾驭庭审、分析案件的能力,增加陪审员的实践感知;二是要强化业务培训。要积极组织陪审员参加由上级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三要注重庭前引导。在开庭前由法官引导陪审员熟悉相关法律条文,领会有关法律精神等,使其在审判过程中发挥出更好的作用。 (作者单位:河南省封丘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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