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仨毛贼密谋做足“功课”入室盗窃 均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8-29 10:17:35
本网讯(黄尚松) 广西宜州市庆远镇80后男子秦敏辉,伙同另外两个同伙,密谋策划,经过事前的踩点、打标记,做足“功课”后入室盗窃。近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秦敏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2日晚21时许,被告人秦敏辉伙同覃宝德、苏电(二人均已被判刑)合谋到宜州市山水宜人小区入室盗窃,决定由被告人秦敏辉与覃宝德先去踩点。2011年11月23日上午,被告人秦敏辉与覃宝德一起来到山水宜人小区,由秦敏辉放风,覃宝德负责对住户进行打标记。当天下午14时许,被告人秦敏辉与覃宝德、苏电窜到山水宜人小区,由被告人秦敏辉在小区外面接应,覃宝德、苏电窜到事先踩好点的山水宜人小区10栋一户居民家中,盗走金项链一条及吊坠一个(共价值2989元)、银质虎年纪念币一枚(价值900元)、银质广州亚运会纪念币一枚(价值1500元)、纸质辛亥革命纪念币一张(价值21.30元)、铜质硬币四枚(价值192元)和现金20元。销赃后被告人秦敏辉分得700元。 2012年8月29日,被告人秦敏辉被宜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敏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5622.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秦敏辉主要负责踩点和接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敏辉在200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2006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敏辉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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