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春泉 周维) 1961年1月22日出生的林宝旺,因犯抢劫罪于1982年8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1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2006年8月12日起至2012年2月11日止。近日,林宝旺又盗窃罪被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判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14晚,被告人林宝旺在黄茅镇光明村,采用剪断火线发动车子的方式盗得停放在路边的男式钱江牌红色摩托车一辆,卖给王文军。尔后,林宝旺预谋到万载赤兴进行盗窃,在赤兴乡综合文化站旁边,用套锁的方式盗得停放在此处的隆鑫牌蓝色三轮摩托车一辆,骑至黄茅镇时,被万载县公安局黄茅派出所民警拦截,被告人林宝旺将车骑到田里,弃车逃跑,后被抓获。经万载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两部摩托车分别价值2464元和808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宝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林宝旺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