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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惯犯入室盗窃8只鸡 被发现抗捕转抢劫
发布时间:2013-08-22 10:41:18


    本网讯(王莉 林敏)  俗话说:偷鸡不成蚀把米。为筹集毒资,两男子入室盗窃8只鸡,被发现后抗拒抓捕,双双锒铛入狱。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梁裔乾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梁康宁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梁裔乾、梁康宁吸毒成瘾。2011年8月31日中午,被告人梁裔乾、梁康宁为筹资吸食毒品,窜到贵港市港南区罗泊湾一居民住宅,翻围墙进入包若燕家中,将包若燕放养在家中天井的八只鸡(共重28.5斤)装进蛇皮袋,后翻墙出来准备逃离时被群众发现并追赶。被告人梁康宁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抓获。被告人梁裔乾在逃跑过程中拿起砖块并抓住李月珍,用手勒住李月珍的脖子,对追赶来的群众进行威胁。后被告人梁裔乾被群众擒获。经鉴定,被盗窃的八只鸡价值人民币34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本案盗窃的八只鸡并将其发还失主包若燕。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裔乾入户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在逃跑过程中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梁康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康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裔乾、梁康宁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康宁为筹资吸毒而实施本案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处。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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