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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古稀老人因女儿意外身亡状告女婿要赡养费
发布时间:2013-08-29 09:40:46
本网讯(谭金玉 蒋金竹) 两古稀老人女儿因工意外伤亡,女婿在领到赔偿款未支付赡养费给二老,二老怒将女婿告上法庭,要求返二老赡养费。8月27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共有纠纷案,判决由被告韦强支付已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13469.33元给两原告。 2009年11月4日,二原告的大女儿即被告韦强之妻韦群在园林绿化公司工作时因工伤死亡,经过与园林绿化公司协商,该公司同意赔付各种费用共计370 000元。2009年11月10日,被告给了8 000元给原告,并告知原告已领到赔款370 000元。庭审中,原告对被告已领到赔款370 000元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韦文强答辩称,2009年11月4日,答辩人妻子韦群在为园林绿化公司进行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幸被钢管轧中死亡。在与公司协商赔偿过程中,如当时的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标准计算,韦群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46 000元,丧葬补助金为11 541元,两个儿子的抚恤金为74 785.68元,三项共计432 326.68元,考虑到诉讼的成本,最后经双方协商,由公司一次性赔偿370000元。因是私了关系,绿化公司未与答辩人签订赔偿协议,绿化公司也未叫答辩人出具收条。因该笔赔偿款未包括两原告的抚恤金,因此,两原告请求答辩人退回他们所谓应得的38 050元“赡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保护合法的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及财产关系。原告女儿韦群(被告妻子)因工伤事故死亡,双方对用人单位的赔偿数额均无异议,只是对该笔赔偿款是否应当分割和如何分割产生分岐。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侵权人对受害人(死者)近亲属的精神和物质方面的一种补偿,而我国法律规定的近亲属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原告作为死者韦群的父母,应与被告及第三人一样,共同享有对该笔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权。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计算,因原告对被告放弃的部分赔偿权利无异议,应以赔偿总额减去丧葬补助金及第三人的抚恤金的差值确定较为公平合理。原告的起诉理由充分,诉讼请求部分成立。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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