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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未离婚子女是否能主张父亲支付抚养费?
作者:彭微   发布时间:2013-08-19 10:00:28


    【案情】

    戴某(男)与吴某(女)于2011年登记结婚,并于当年12月19日生育女儿戴某某,自女儿出生后,戴某便离家外出,吴某便带女儿回娘家居住。自吴某及女儿离开戴某及其父母处后,女儿戴某某的抚养费都由吴某一人承担,戴某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用。2013年5月,吴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女儿戴某某的名义,将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戴某支付已实际发生的抚养费45000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从法律体系解释的角度考察,婚姻法并未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用承担作出规定,而仅针对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承担进行了规定。这一规定体系表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不存在子女抚养费用的分担问题,子女在此时一般也无需行使抚养费请求权。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依照上述法律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只要当事人具有了夫妻身份,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对婚后夫或妻所得的财产拥有共有权。从共有财产的本质特征来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可能在形式上使用一方的经济收入抚养子女,但该一方的经济收入在物的归属上发球夫妻共同财产,仍然要认定为夫妻共同承担了子女抚养费用。子女没有理由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故戴某不需要支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戴某某的抚养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戴某应承担戴某某的抚养费。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履行对子女抚养义务的情形下,子女抚养费请求权能否得到支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该规定,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义务应自子女出生之日起一直延续至子女成年或能独立生活止,父母离婚或者分居,均不影响该法定义务的承担。故戴某应自戴某某出生之日起便承担其抚养义务。

    第二,依照婚姻法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共有财产未予分割,夫或妻一方实际对子女抚养费用的支出均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抚养费用。但坚守上述理论则会损害子女的法定权益。司法实践中,大量离婚诉讼案件存在夫妻双方分居及一方单独抚养子女的情形,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的生收入实际上已经相对独立,双方各自控制和支配着自己使用的那部分财产,财产状态与夫妻分别财产制或离婚后各自的财产关系相似,共有财产基础丧失,可以视为分别财产制度,不能以夫妻共同收入及共有财产衡量夫妻双方的收入及抚养费的承担,应对一方不承担抚养义务的权利义务失衡状态作出相应的调整,准许子女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行使抚养费的请求权。

    第三,从子女利益的保护来看,夫妻一方环支付子女抚养费用,而实际抚养子女一方如果经济人,无法独立承担子女抚养费用,则会造成子女缺乏健康成长及生存的必要物质保障,子女抚养费的请求权在行使起来就显得更加迫切。从保护未成年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成长及生存权出发,建议规定:“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主张其支付抚养费。而在离婚诉讼中,一方要求分居期间未尽抚养义务的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综上,笔者认为,抚养未成年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法律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在需要时要求支付抚养费。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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