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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拒付抚养费 年满18周岁女儿起诉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8-29 10:26:43


    本网讯  作为一名父亲,不管因为什么原因离婚,但对儿女来说,离婚双方对于儿女来说亏欠的太多太多。近日,作为父亲的梁民却以仍然在读高中二年级的女儿梁梅已经年满18周岁为由拒付抚养费女儿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获得法院支持。

    梁民和梁梅是父女关系,2001年,梁民和梁梅的母亲黎芬因为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准许离婚,判决梁梅跟随母亲黎芬生活,由梁民每个月按照其工资收入总额的30%付给梁梅至18周岁止。2013年6月30日,梁梅年满18周岁,8月初,当她向父亲要求给付7月的抚养费时候,其父亲梁民却拒绝给付,梁梅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梁民每个月按照其工资收入总额的30%付给抚养费至学业完成为止。

    被告辩称,女儿已经年满18周岁,已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告的抚养义务已经终止,鉴于原告仍然在接受高中教育,同意每个月支付300元生活费,学费和医疗费凭发票支付50%。

    乐业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教育、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解除,父母仍然对子女有教育抚养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现在原告虽然年满18周岁,但是尚在读高中二年级,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遂依法判决被告梁民每个月按照其工资收入总额的30%付给原告抚养费至高中毕业为止。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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