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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生下女儿后男子拒付抚养费被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3-08-28 10:32:39
本网讯(方光璞) 非婚同居关系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同居关系的建立、维系和解除都是同居男女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都是以当事人个人意志为转移的,权利与义务都是非“法定”的 ,但所生育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父母应支付同居关系期间生育子女的抚养费。2013年8月27日,河南省确山县法院一审判决非婚生女儿由赵倩扶养,被告韩严每年支付女儿抚养费2400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 韩严和赵倩于2010年年8月举行结婚典礼仪式,2011年1月生育女儿,因当时韩严和赵倩均未达到法定婚龄,且之后双方感情不和,所以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今年5月份,被告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赵倩将韩严告上了法庭,要求由其抚养女儿,韩严支付抚养费。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虽然其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但他们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有权要求原、被告进行抚养;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主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原、被告非婚生女儿未满两周岁,现随赵倩生活,且被告现已办理结婚登记,为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应由赵倩抚养,被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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