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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家庭暴力与未成年人犯罪的联系
作者:黄启永 发布时间:2013-08-27 10:42:53
从古自今,人们一直把以婚姻血缘关系为基础构建的家庭看作是个人生活的温馨、欢乐、幸福的港湾。一个人从出生起就在家庭这一特定的社会环境中生活成长,所以家庭是少年社会化的第一个场所,也是最重要的场所。每一个家长,也总是希望自己的子女能有所作为,成龙成凤,光宗耀祖。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家长们的良好愿望却不能实现。就是在这个本应充满温情的地方,却存在一种有古老又为人们所熟视无睹的现象——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施暴者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或精神上的折磨、伤害或凌辱与压迫等强暴行为。从而使受暴者屈从于施暴者。未成年人既可以因为遭受父母的暴力侵害而受到心灵、健康上的伤害,成为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也可以因为目睹、生活在充斥暴力的家庭中而得不到关注和照料,感情需要和欲望得不满足,形成不健全的人格,变得充满敌意和恐惧,构成反社会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基础,成为家庭的间接受害者。 一、家庭暴力:不良行为的催化剂 关于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西方犯罪生理学家认为:犯罪会受环境的影响和受生理因素的影响遗传给孩子们,父母本身好斗的,其孩子也会被赋予争强好胜的特点,具有犯罪的可能性。在这种暴力家庭中生活的子女,有的同情其父(母)的不幸,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抱不平,而从小就形成了一种仇恨的心理,影响着其日后的正常生活;有的未成年人生活在这种恶劣家庭环境中,虽然憎恨家庭暴力,但他们由于耳濡目染,在性格上渐渐形成了独断、专横、脾气暴躁、听不进任何劝阻、心狠手辣等不良人格。这种不良人格,很可能成为其日后犯罪的诱因。笔者认为,所有的人都需要爱与被爱,而一个充满爱心和谐的家庭对未成年人来讲尤为重要。 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夫妻之间的关系,对子女社会化的影响非常大,在一个温馨和睦、相互信任、互敬互爱的家庭里,孩子有一种安全感、自豪感和幸福感,父母的关心、爱护、鼓励和理解对子女形成良好的个性极为有利。反之,处在一个相互猜忌、冲突不断、矛盾重重的家庭里,父母之间关系紧张,经常争吵,父母之间的怨气常常撒在子女身上,把他们当作出气筒,这对子女的不良个性和行为,如易情绪不稳、缺少同情心、不善于交流,易冲动攻击等,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同时,孩子为了逃避不和谐、对抗性家庭,极易离家出走,流落街头,一旦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如少年犯岑某某,本有着一个幸福的家庭,上有三个姐姐,他是家中唯一的男孩,可他从懂事那天起,就是在父母的不断争吵中以至于最后发展到在他上初中时父亲将他母亲打跑的家庭环境中生活,他几乎天天看见父亲酒后对母亲施暴,经常见到母亲身上的伤痕不断,他曾发过誓,长大了要为母亲出气,可是还在他没有长大成人时,母亲实在忍受不了了,便离家而出走,至今没有音信。母亲被打走后,他感到非常的失落,便也离家出走了,整日泡在市内的一家电子游戏厅里,最后终因没有钱玩,而犯了抢劫罪,被判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二年。从刚看守所释放后他回到家里不到15天,本想重新做人,可是他的父亲还是整日喝酒,不但母亲没有回来,父亲又将他的二个姐姐打跑,面对这样的家庭状况,他简直一天也不愿意呆,出狱仅半年的他又一次离家出走,在县内的网吧里混日子,由于没有生活来源他又重操旧业,带领几个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多起抢劫犯罪活动,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被判重刑再次投入监狱改造。 在家庭中向孩子施暴力的情况在我们这个13亿人口的国家里,绝非是个别的,有相当多的孩子有过遭父母打骂的经历,一些孩子被父母打出家门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充斥暴力的家庭,家庭教育方式简单,棍棒代替说理,滥施家长权威,有的父母在孩子的行为不符合自己的意愿时,恨铁不成钢,又受“棍棒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才”思想的影响,采用粗暴的打骂方法,还美其名曰:“严格教育,严格管理。”殊不知由疼爱变成打骂好比一张纸的表和里,使孩子感受到的是父母对他的爱变成打骂好比一张纸的表和里,使孩子感受到的是父母对他的爱变成了恨,孩子无法听从父母的要求,父母觉得孩子是故意违抗,造成家庭中缺少良好的气氛,失去了成员间的和谐、尊重、爱护、关怀、体贴、谅解、谦让、团结的情绪。家庭独有的功能——培养良好情感,没有得到发挥,未成年人感受不到家庭的亲密度与凝聚力,自然会对社会和他人产生情感上的距离,甚至形成双重人格,家长面前一个样,家长背后却是另一副面孔。其心理随意性的强化,进而引发行为上的放纵性,缺乏正确的人生观的未成年人缺乏同情心,是非观念淡,责任意识低,自控能力差,一旦有了犯罪动机,就容易犯罪。我县有个干部,不讲究对孩子的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孩子做错了事就棍棒相加,自己曾说铁锹把和皮带都曾打折过几根,他的儿子16岁,贪玩不好好学习成绩经常不及格,其父对他经常打骂,使孩子心灵上受到创伤,学习成绩愈加退步。有一次,因为在学校里和同学发生了一点矛盾,回到家后其父不问青红皂白将其痛打一顿,后终于离家出走。由于没有生活来源混进了一个盗窃团伙里面,仅2天时间参与抢劫作案2起,最后被判刑入狱。这样的家长,这样的教育方法,说是他把孩子逼上犯罪道路的,是不为过的。实践证明,一个在家里经常受到严厉惩罚的孩子,比惩罚不严厉的孩子在社会上有较大的攻击性。惩罚虽然限制了孩子的攻击性,但却鼓励了孩子在社会上的攻击性。这是因为孩子受到打骂惩罚的熏陶,进而模仿了父母的惩罚性行为,学会了粗暴、打斗、残酷,并在社会上按照父母的这种示范来攻击别人。对孩子的严厉惩罚还可能造成孩子的逆反心里,特别是父母实行不公正的过分惩罚,或者是毫无根据地惩罚更是如此。因此可能激起孩子的攻击性行为,以反抗不合理的严厉惩罚,有时甚至产生严重后果。 二、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 “无不是的父母”论。在我国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中,无论哪朝哪代,总有“天、地、君、亲、师”五条绳索加在未成年人身上。他们从小就受着“天命”、“地命”、“君命”、“亲命”、“师命”不可违背的古训教诲。其中的“亲命”就是家长的训诫,无论正确与否,都是不折不扣执行。在广大的民间,还流行着一条与之相辅相成的“理论”无下无不是的父母。明明白白地告诉子女,父母永远是正确的。即使家长对子女打错了、骂错了,处置错了,那也没有什么“不是”的地方。尽管社会已进入科学文化空间发达、文明程度很高的今天,这种封建残余流毒依然或多或少遗留在不少家长头脑中,而且是代代相传,并由此演变出无数悲剧。那么,父母同子女之间应当如何相处,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何摆才算正确的呢?马克思早就告诉我们:父母与子女之间应当是象朋友一样相处才对。而我们不少家长教育子女失误就在于不明白这个道理。或者说,有些家长也明白这个道理,但就是始终不愿放下“长辈”那种“至高至上”的架子。他们想要子女怎样做,子女就必须怎样做,不得丝毫违背。他们从不考虑子女能不能作到,他们更不了解子女的心理状态,非要把自己的愿望强加在子女身上不可,甚至许多人有一种错误观念,认为家庭的事是“私事”,“清官难断家务事”。一些人还把打孩子作为教育的经验之谈。这一认识的基础一是孩子是父母的,打自己的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二是打孩子是家庭内部的事,“外人”没有权利干涉;三是打孩子是为了孩子好,打孩子的父母没有过错;四是尽管作为公民很多人都知道“打人犯法”,但是打自己的孩子是两回事,不涉及法律问题。而且随着父母对子女期望值的“攀升”,对子女管教的“重视”,以及孩子的“反抗意识”增强等原因,有愈演愈烈之势。 三、干预家庭暴力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的重大问题,而家庭暴力已被证实对未成年人有着显著的影响。 因此,减少家庭暴力受害,对防治未成年人犯罪有正面的积极作用。 (一)构建“以家庭为中心,问题解决为导向”的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方案 家庭应该受到政府及群众组织的广泛重视,合力协助家庭减少问题,然而,我们经常听到有关领导、有识之士大声疾呼要全面健全家庭,帮助有困难的家庭,但终究少见落实。家庭成为一个人人都说重要,但大家都容易忽略的领域。因此,今后要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其治本之道需要从健全家庭为中心,以问题解决为导向,实行具体的家庭协助之案,才能帮助有问题的家庭获得重建,消除家庭暴力隐患,进而消除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病因。 (二)社会舆论干预——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正确舆论导向 从社会的角度看,对家庭暴力普遍的认识局限在夫妻间的暴力行为,多是丈夫对妻子的暴力,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的伤害的社会呼声较高。近年来妇联系统接手的家庭暴力投诉和法院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几乎清一色的都是丈夫殴打、虐待妻子,而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殴打、虐待则被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因此,父母对孩子施暴的情况并没有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为此,对维护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帮助父母履行自身职责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问题,要形成正确的社会舆论,要加大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宣传力度,应该将暴力或不当管教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伤害,可能导致犯罪的事实,广泛地在社会上宣传,以使广大父母心生警惕,能学习以较健康或较正面的方式来对待孩子。 (三)对于家属暴力的受害者未成年人,要进行康复辅导与支持介入 未成年人出生、成长于家庭中,并且身心仍在发展阶段,尚未成熟,自然容易受到家庭问题与家庭暴力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因此,各级领导及教师等应该特别关注家庭问题较多或父母婚姻失调(离婚、分居、再婚)的未成年人,掌握其生活与身心状况。对于遭到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或目睹家庭暴力的孩子们,应给予心理辅导,身心康复治疗,避免他们以不良行为去回应遭受暴力的痛苦,否则他们很可能步上犯罪的边缘,并且遭受暴力的阴影与负面印象,将牢牢地烙印在他们心中,成为日后身心问题的症结或暴力行为的范本,形成暴力行为的恶性循环。 总之,家庭暴力加剧了孩子的不良行为。矫治孩子的不良行为,必须从改变父母的教育方式入手,如果针对以上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将是关系我们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后继力的重大问题。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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