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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家庭暴力的防范与对策
作者:温淑艳 发布时间:2013-08-12 16:01:10
【摘要】: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细胞,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宁。由于生活压力增大、婚姻质量不高,人口素质低下等原因,家庭暴力有愈演愈烈之势,是较为普遍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是破坏婚姻家庭、侵害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家庭和社会具有危害性的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谐。 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对建构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对我国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现状进行概括,并对家庭暴力的成因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 一、家庭暴力概述及特征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暴”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的。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家庭暴力大体上可分为情感暴力,性暴力,躯体暴力和家庭冷暴力。以上情况若单独发生被称为单一家庭暴力;两种或两种以上暴力同时发生被称为综合暴力。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我国家庭暴力的形式多样,它主要包括:一是身体暴力,主要包括对身体直接的攻击行为,如推搡,拳打,脚踢,用工具进行攻击;二是精神暴力,主要包括辱骂,刁难,当众或私下恶意进行贬低,挖苦,嘲笑等等不涉及身体伤害的暴力;三是性暴力,是指恶意进行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关系等行为。 家庭暴力行为的具体特征如下: 第一,家庭暴力的性质具有非法性。对家庭成员进行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采取其他暴力手段,通常都是非法的。 第二,家庭暴力的方法具有多样性。实施家庭暴力的方法五花八门,常见的有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残害的手段又有冻饿、火烫、刀划、砍肢、损害五官和性器官等等。 第三,家庭暴力的时间具有不特定性。家庭暴力包括经常性的暴力、持续性的暴力、长期的暴力,以及偶尔性的暴力,它们在时间上都具有不特定性。 第四,家庭暴力的危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家庭暴力危害后果尽管绝大多数表现为伤害,但显然也存在着比伤害更为严重的后果—致人死亡。伤害一般可分为轻微伤、轻伤或重伤,身体伤害、精神伤害、或两者兼有;死亡可能是故意伤害过失死亡,也可能是故意杀人。 二、造成家庭暴力的因素 1、历史原因 中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虽然封建时代已经成为过去,但是那些曾经作为封建阶级思想工具的封建文化并未随封建时代的结束而消亡,它仍深深植根欲人民的意识中。相当一部分人仍然固守传统的夫权父权思想,“重男轻女”的观念以及“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的中国历史,正是由于封建主义思想的泛滥,他们不把妻子看作具有平等地位的独立的人,而是一味的将妻子视为“私有财产”,“娶回的老婆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由不得女方说半个“不”字,稍不如意,就依仗男性的身强体壮的优势,强迫女方服从自己。他们并不认为“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只把它当作是“家务事”,因而致使家庭暴力愈演愈烈。 2、经济原因 家庭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往往会导致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念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体现,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 3、观念滞后缺乏救济途径 清官难断家务事,大多数人认为家庭暴力是私事,属于其他家庭的“内政”不能干涉其他等意识,因此在社会上有很大的市场。因为家庭暴力关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司法人员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目前我国救助渠道很少,对于急于摆脱暴力环境的妇女,无法提供紧急援助,使处在暴力中的妇女心理和人身安全不能得到完全保障,暴力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 4、法律原因。现有的法律法规的缺陷也是家庭暴力打击不力的一个原因。立法上,虽然《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规定,但是目前尚未制订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和制裁缺乏有力的依据,各种规定的可操作性也不强。执法上,没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现行法律对施暴者大多采取事后制裁的手段,而对暴力行为发生的过程干预太少,缺乏有效及时遏制家庭暴力的法律保障。法律宣传上,法律宣传不够深入,许多公民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行为,受害者由于缺乏法律观念,自我保护意识差,因而不知道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防范、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1)建立健全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机制。家庭暴力是与人类文明进步格格不入的行为。由于家庭成员间地位不平等的身份关系和依附关系,使人们认为家庭暴力是合理合法的。这种行为通常由道德来调整。如今,家庭暴力已由原来的道德是否高尚的评判标准升级到了道德的底线,故而必须交由法律来调整。应加快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步伐,制定一部相关的基本法律,与地方性法规紧密结合,从法律上形成一个严密的防范体系。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范围、性质形式、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及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管辖,将家庭暴力犯罪同其他犯罪行为明确地区分开来。 (2)采取司法措施,设立专门审理侵害妇女儿童权利的维权机构,明确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具体职责。司法干预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国家司法权实施的,其干预措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强制性,是各种干预家庭暴力的措施体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近年来,各地法院相继设立了专门审理侵害妇女儿童权利的维权法庭;“妇女儿童维权岗”、成立了“保护妇女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办案组”,在处理涉家庭暴力案件时,法官广开渠道,邀请资历威信较高的亲属或当事人所在单位人员或基层组织、妇联到庭参与调解,或让当事人在庭前或法庭上进行单独交流等方法促成双方和好。法官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施暴方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以促进社会主义社会之和谐。提高现有反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增强司法干预的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3)形成反家庭暴力救济网络。家庭暴力是家庭、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必须加强宣传、教育和打击力度,将它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开展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严密维护家庭弱势群体权益之网。当前农村和社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发生地,加强农村和社区防范和化解矛盾的作用是保护家庭弱势群体人身权利的第一道防线。为此,村委会和居委会应尽快使反对家庭暴力行动有组织地实施起来,可在农村和社区中逐步建立有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公安派出所、妇联、团委 、社区居民自助组织 、专业机构等 组成的“反家暴”网络,建立被害人寻求庇护和物质帮助的机构或场所。村委会和居委会需关心辖区内每一个可能发生暴力的家庭,并设置相应机构专门管理家庭事端,包括邻里间的和家庭内的事端。执法机构要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克服“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打架是私事”的旧观念,完善执法监督系统。 4、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及普法活动 (1) 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认知水平。家庭暴力的影响不只涉及受害者个人,还会给社会生活打上深深的烙印。要加强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括动,扭转“打老婆孩子不犯法”“清官难断家务事”等错误观点,使大家都认识到家庭暴力问题也必须要用法律来处理,在家庭内要发扬民主,借助教育、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同时,提醒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在面对家庭暴力时如何防范及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在收集证据方面应注意的要点。 (2)加强家庭成员的自身素质教育。惩治家庭暴力加害者,救助被害妇女是家庭暴力发生后社会应该采取的行动。这些行动虽然很重要,但只能说是在治标,不是治本,实现人权平等才是治本。因此,一是要提高家庭弱势群体的经济、社会地位,这才是反家庭暴力的物质基础;二是要提高家庭弱势群体“自尊、自信、自主、自强”的观念,增强家庭弱势群体的独立人格意识;三是要提高家庭成员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增强依法解决家庭矛盾的能力,家庭弱势群体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寻求法律保护行动本身就是家庭弱势群体抗暴意识的一种表现。四是家庭成员要树立人权平等意识,建立和睦、文明、团结的家庭关系。 【结语】 消除家庭暴力是一项繁杂的系统工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问题,它其深刻的经济、 历史 、社会、思想根源,不可能仅仅依靠一部立法、一个部门就能彻底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需要个整个国家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作者单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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