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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情况的调研
作者:杨华卿   发布时间:2013-04-16 08:44:01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以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人民法院的关怀和支持下,认真领会并全面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紧密围绕“三项重点工作”,认真开展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积极探索和创新未成年人犯罪防治途径,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增进政法机关公信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和谐平安平南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现将该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主要做法进行探讨,对为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一、平南县法院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长效机制建设基本情况

    近年来,平南县法院根据辖区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情况,结合该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不断加强未成年犯罪审判工作,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途径,逐渐构建和完善未成年犯罪防控体系,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成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领导小组

    建立健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是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预防、矫治、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保障。在未成年刑事审判工作中,该院党组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由分管副院长担任组长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形成了分管副院长亲自抓,刑事审判庭领导具体抓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格局,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力度,最大限度地挽救未成年人。

    (二)组建未成年人专业合议庭。

    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根据该院刑事审判实际情况,在有限的司法资源前提下,组建由有着丰富未成年人审判和教育工作经验的法官担任审判长,具有较高法学理论水平的审判员以及具有丰富未成年人教育活动经验的共青团组织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专业合议庭, 该合议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紧紧围绕“教育、感化、挽救”这一主题,积极探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的新思路、新途经、新办法,把青少年维权工作和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延伸到家庭、学校、社会,不断提高维权实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建立并组建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相关配套设施

     近年来,该院根据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具体要就,结合本辖区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了未成年刑事审判制度及其实施细则,圆桌审判规章制度,未成年人跟踪回访帮教办法等系列配套设施,为推动该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科学化,有效控制和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情况

    (一)平南县法院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 “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穿于未成年人审判的全过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该院除认真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外,还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对青少年犯罪案件,联合社会各界力量,利用圆桌审判优势,对未成年人寓教于法、寓教于情、寓教于理。

    (二)庭审前,要求承办法官在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庭前社会调查。在充分了解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心理状态、成长环境、过去表现、犯罪原因等,便于制定庭审教育方案;邀请共青团、妇联、中小学教师等具有丰富未成年人工作经验的人员以及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共同探讨教育和挽救良策, 以达到共同教育好未成年被告人的目的。

    (三)庭审过程中,积极拓展教育功能,提高庭审效果。在庭审中,该院要求未成年人合议庭努力为未成年人被告人营造轻松、和谐、温馨的庭审环境,不断拓宽未成年人庭审教育途径,发挥庭审教育功能。教育过程中,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综合情况以及个人特点,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教育方式,并结合庭前所掌握的被告人的身心状况、犯罪原因、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等综合因素,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随后,以圆桌法庭为依托,开展以审判人员为中心,联动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以及特邀陪审员,从法、理、情的不同角度,对被告人进行法制、道德、价值、亲情、和前途等方面全方位开展庭审教育,达到从不同角度教育感化未成年被告人的目的,实现庭审教育效果最大化。

    (四)量刑方面,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注重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意识、挽救意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对符合条件,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性质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被告人坚持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给予未成年人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树立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

    三、在矫治未成年人犯罪以及重新犯罪的预防情况

    为了进一步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重新犯罪,该院不断探索判后未成年人判后教育道路,逐渐形成了以回访帮扶为主,判后寄语、电话跟踪等方式为辅的判后教育机制。对于符合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该院积极与社区矫正机构配合,充分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的社区矫正工作,敦促其正确认识错误,认真吸取教训,努力改造,争取重返社会,防止有些未成年服刑犯由于没有好的改造环境而加深恶习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对于判处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该院通过加快案件审理效率的方式减少未成年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减少未成年被告人在羁押期间交叉感染的风险;同时积极开展判后回访工作,定期联合共青团组织、妇联等到未成年人管教所等羁押机构回访未成年被告人,了解他们生活状况以及思想动态,鼓励他们认真改造树立生活信心。通过采取电话访、入户访开展少年刑事案件的回访工作,了解未成年当事人的生活、学习情况,尽全力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

    (一)强法制宣传工作,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意识。组织干警上街开展法制宣传日、禁毒日等专题法制宣传活动,组织中、小学生旁听刑事案件的审判,利用各种媒体,对一些大、要案和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广泛宣传,充分提高未成年人学法、懂法、守法意识。

    (二)不定期组织具有丰富审判经验以及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的干警,到学校、社区等未成年人聚集的地方,举办法制教育课,提供法律咨询以及法律服务,积极开展 “关注留守儿童播洒爱心阳光”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活动,对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意识起到了根本的作用。

    五、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专门审判未成年犯罪的合议庭法官相对过少,与当前日趋增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相适应。法院目前只有一个未成年人合议庭,每年除审理70多宗未成年人案件外,还要承担常规案件审理,任务过重,压力过大。

    (二)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庭前延伸工作(即庭前教育和庭审教育)容易做到,但庭后(即宣判之后)的帮教帮扶工作遇到不少的困难。

    (三)限于专项审判经费不足等原因,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方式探索、审判机制创新等仍然不够,尚未构建具有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配套工程体系。

    (四)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罪犯,放到社会上改造,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共同帮扶的氛围不够。

    (五)城镇一些网吧、酒吧容许未成年人进入活动,暗藏犯罪隐患;部分农村地区由于文化素质低、缺乏家庭教育、案犯本人无正当职业等原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发不下,团伙作案、共同犯罪和重新犯罪的案件不少。

    六、对未成年人工作的建议

    要继续深入贯彻“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审判方针,抓好对未成年犯罪被告人的帮教,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达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标。

    (一) 建立健全帮教体系。积极参与全方位、多层面的社会帮教工作,及时建立以公安、检察、学校、监护人为成员的帮教小组,建立帮教联系制度和帮教网络,定期让未成年犯罪人向小组汇报思想工作状况,促进其思想转变。

    (二)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加强协调、沟通,构建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以及教育、改造、帮教、安置等互相配合、互相协作的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要继续与团委、妇联、街道、村委会进行沟通、协调,共同商讨开展青少年维权工作的思路和方法,面向社会全方位地开展青少年维权工作。公安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管理营业性的网吧、酒吧,严禁未成年人进入活动。

    (三)是试行社会调查员制度。尝试从学校、妇联等部门聘请热衷青少年教育的社会人士担任社会调查员,在庭前赴未成年刑事案件被告人所在的学校、社区或村委会、家庭进行调查,及时制作人格调查报告,作为合议庭量刑时是否适用缓刑的参考。

    (四)确保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人员和资金的保障。

    七、结语

    总之,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是一个社会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学校、家庭、社会各职能部门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共同努力。近年来,该院所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均能做好对他们的教育、感化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下一步平南县法院将继续贯彻落实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精神,立足审判岗位,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探索和创新,不断推进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科学化,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更好地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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