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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作者:宋建兵 发布时间:2013-06-04 08:49:23
一、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目前,除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中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作出了界定之外,其他的相关法律并没有对家庭暴力行为作出更为详尽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禁止家庭暴力有了明确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界定,采取了列举加概括的形式,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不足以完全确定家庭暴力行为,在实践中,仅凭该规定常常无法准确界定家庭暴力行为。 (二)家庭暴力取证难。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和隐蔽性,如若不是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的影响,并不易被周围的人知晓。家庭暴力本身的特殊性使得此类案件的取证成为一大难题。法院工作人员普遍反映,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最大的困难就是证据的获取,常常出现的情况是一方当事人提出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但却不能提出足够的或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最棘手的问题就是当事人举证难,法院取证难,法律意识稍强的当事人还知道保存证据,法律意识欠缺的当事人往往没有及时地保存证据,造成举证的困难,致使法院难以认定家庭暴力行为。 (三)家庭暴力受害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少。目前,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作出确定的极为少见。大部分的家庭暴力案件都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尤其是双方当事人经调解和好的家庭暴力案件更是如此。然而,家庭暴力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两个方面,司法机关往往较为关注的家庭暴力给受害人造成的身体上的损害,却忽略了对受害人造成的心理上的伤害,致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不能得到补偿。 二、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公民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加强普法宣传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强化当事人的证据保护、收集、固定及保全意识。 1、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及法治观念。要消除和打破“家丑不可外扬”和“法不入家门”的影响,积极营造良好的法制和舆论环境。全面提高妇女素质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妇女权益的享有与保护,要靠妇女自己去争取。因此,应当有针对性地向妇女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使妇女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强化当事人的证据保护、收集、固定及保全意识。第一、加强当事人自我保护意识,培养他们在受到伤害后有收集证据的意识。第二、相关医疗机构在诊断时,应根据相关情况写清伤势诊断证明,当事人也应主动要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出具相关伤情诊断证明。第三,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易损毁或灭失的证据,可在诉前提请法院予以证据保全。 (二)进一步细化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夫妻之间普通的打架斗殴与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家庭暴力要求施暴者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并且伤害后果与施暴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它不仅包括对肉体损害程度达到某种伤势上的后果,也包括了无明显体征的屡次轻微暴力、冷暴力(其他手段)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上的后果。一方殴打另一方达到何种程度,在时间的持续性上达到何种状态才能构成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精神状态、恐惧心理达到什么程度?提供哪些证据,法院可以认定受害人精神受到了严重伤害?只有细化认定标准才能有利于法院具体操作,有利于法制统一,才能使损害赔偿制度真正发挥作用,使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得到合理赔偿。 (三)完善立法,使婚内家庭暴力损害赔偿问题依法得到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指《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这一规定,法院对发生家庭暴力而夫妻不离婚的情况,一般很难支持受害人获得婚内侵权的赔偿。现行法律不支持对婚内家庭暴力造成一方的损害进行赔偿,是基于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是以婚后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为主,以夫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婚姻制度模式,在这种制度下,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赔偿经济损失,根本达不到弥补受害方损失的作用,使建立婚内损害赔偿意义和价值趋向于零。对此可以借鉴国外法律,以《瑞士民法典》为例,该法将另一方危害到他方或婚姻共同生活的利益作为法院命令夫妻之间适用分别财产制的原因之一。对于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双方又无离婚的意思表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可以裁定终止现行的财产关系,改而实行分别财产制并对共同财产实行分割,然后做出并执行赔偿判决。 (四)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有效遏止家庭暴力。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规定,明确职责,严格执法。公安部门尤其是基层派出所要热情接待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投诉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构成犯罪的暴力行为要及时依法受理;对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办理的家庭暴力公诉案件,应及时批捕。法院应及时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各类民事诉讼和刑事案件,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只有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才能更加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五)由有关组织机构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及时提供帮助。 为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受暴者要敢于向外界求助,一是向亲朋戚友求助,如长辈、关系较好的邻居。由亲友劝阻,批评施暴者;二是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求助。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有调解组织。由调解组织、基层干部、单位领导进行调解,对施暴者施加压力;三是向妇女组织、工会求助。可以向妇联、单位的妇女委员会、工会求助,由组织出面劝告施暴者,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处理好案件,必要时还可以支持受害者提起诉讼。针对因家庭暴力引发的诉讼案件,司法部门应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民政部门应为受伤致残的当事人提供相应救济。我们呼吁全社会都应该向因遭受家庭暴力,受伤致残的当事人提供帮助。 (六)充分发挥法制宣传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提高公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通过深入开展“四五”普法,大力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引导和教育广大公民学法、知法、守法,不断提高广大公民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力度,对家庭暴力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强化舆论监督,增强广大公民自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识。 (七)应将家庭暴力案件作专门分类统计。 公、检、法机关在统计案件类型时,将家庭暴力案件列为其单独的统计项目,这样可以随时监测家暴案件的发生率、引起的原因等,有利于我们对家庭暴力有进一步的研究和监测,从而有力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综上所述,家庭暴力的存在由来已久,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意识的开化,家庭暴力比过去更多的暴露出来,从而更大程度的引起社会的关注。“国以家为基,家以和为贵”。让家庭暴力远离家庭成员,让和谐幸福常驻每一个家庭,是我们共同的愿望和努力的方向,也是公安、司法人员的神圣职责和法律工作者的责任。面对家庭暴力这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全社会都应积极行动起来,采取各种有效途经,不断探索,共同致力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作者单位:江西省峡江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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