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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久必分 妻子不堪家庭暴力复婚后再诉离婚
发布时间:2013-08-08 09:49:34
本网讯(蒋德春) 5月16日,一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结。原告李红梅(女)与被告黄建(男)复婚后,不堪被告家庭暴力,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红梅与被告黄建琛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2年1月登记结婚,结婚后于1994年9月17日共同生育有一女孩取名为黄美,现已结婚。1998年6月25日原、被告因感情破裂,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离婚,离婚后婚生小孩黄美跟随原告生活。2002年10月16日,双方又到田林县人民政府婚姻登记部门登记复婚。原、被告复婚后,于2004年3月15日共同生育了一男孩取名黄宏。因家庭暴力,原告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和好,被告给原告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殴打原告。调解和好后,2013年3月22日晚,在原告经营的早餐店内,被告与原告发生争吵并殴打原告。原告被殴打后即向田林县公安局乐里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分别向原、被告进行了询问,并到原告经营的灯光球场早餐店进行拍照勘查。 法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1998年6月25日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离婚,后又于2002年10月16日复婚。复婚后因家庭暴力,原告于2012年2月23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但调解后原、被告夫妻之间的关系仍未能缓和,双方矛盾愈亦加深,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的婚生女黄美已成年并已出嫁,不需再抚养,而婚生子黄宏现年9岁,平时跟随被告居住在田林县城“八桂坡”(地名)的房屋,因此黄宏跟随被告生活较为适宜。但被告没有固定的收入,无法保障小孩的生长生活需要,从利于小孩的生长生活需要出发,由原告每月支付黄宏抚养费300元。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红梅与被告黄建离婚;(二)离婚后婚生子黄宏随被告黄建生活,由原告李红梅每月支付黄宏生活费300元(自2013年6月起至黄宏独立生活为止),黄宏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告李红梅与被告黄建按实际支出的发票各自承担一半,小孩长大后随父随母任其选择。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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