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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娶”小姨近二十载 法官调解各奔东西
发布时间:2013-08-27 10:03:33
本网讯(万彦) 一男子李文龙在和小姨同居了18年后,终因性格不合,矛盾频生,起诉至法院和小姨王梅“分手”。 1995年初李文龙的妻子王丽因患病死亡,留下了年幼的儿女,小姨子王梅看见姐夫在外辛苦奔波,就到其家照顾孩子,后来二人真心相爱便开始同居生活。1996年二人育有一个共同的女儿,进行男主外,女主内的幸福生活。近几年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王梅抱怨李文龙经常赌博,不顾家庭,李文龙认为王梅无理取闹,二人感情走向破裂。法院查明,二人并没有取得合法的婚姻登记,在同居期间共同购置了房子和店面一间,欠有债务十余万元。共同生育的女儿已年满16周岁并能独立生活。 经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最后决定各奔东西,达成协议:一、房子和店面归李文龙所有。二、李文龙支付王梅5.5万元。三、各自的债务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如在1994年4月4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与登记婚姻关系合并计算婚姻存续时间。如同居时双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则属于同居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但现在已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可以补办婚姻登记。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同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应认定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不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可自行解除同居关系。但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双方可协商处理,或由人民法院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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