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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摩托车作致富捷径 男子获刑七个月罚一万
发布时间:2013-08-26 10:10:38


    本网讯(覃兆华 杨冬妮)  出身农村的青年男子符福永因嫌弃干农活太辛苦,便想出以偷盗作为“致富”捷径,于是伙同他人密谋盗窃摩托车。8月22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符福永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09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符福永伙同姚柏全(已判刑)、付海盛(已判刑)、黄伟顺(已判刑)经密谋盗窃付海盛租住的出租楼内的两辆摩托车后,用事先准备好的液压剪、水果刀等工具,步行至贵港市城区建设西路小江市场附近付海盛租住的出租楼,将李勇贤停放在该处“简发”发廊一楼大厅内的一辆红色速卡迪牌二轮摩托车及被害人陆良停放的一辆蓝色新大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这两辆摩托车分别以人民币1200元和1400元的价格卖给甘伟军和甘绍国。经鉴定,被盗的速卡迪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15元,被盗的新大洲本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631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本案被盗的上述两辆摩托车,并将该两辆摩托车分 别发还失主李勇贤和陆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符福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符福永事前参与密谋,并积极实施盗窃,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符福永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盗车辆已发还给失主,对被告人符福永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符福永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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