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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党”1月内持刀抢夺3起获刑11年
发布时间:2013-08-20 14:30:55
本网讯(陈秀萍) “君子爱财,取之以道”,若取之以“飞车上道抢夺”,等待着的恐怕是法律的严惩。8月20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判决被告人巴特、铁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巴特、铁钢预谋抢点儿钱花,遂买了作案使用的尖刀。4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巴特、铁钢2人携带尖刀驾驶助力自行车来到海拉尔区陵园附近,将坐在朋友张强自行车后座的被害人王晓娜胳膊上的挎包抢走,被抢包内有现金1825元。 4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巴特、铁钢2人携带尖刀驾驶助力自行车来到海拉尔区富华小区附近,将正骑自行车回家的被害人朱颜放在车筐内的挎包抢走,包内920元,三星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98元。 4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巴特、铁钢2人携带尖刀驾驶助力自行车来到北国经典小区附近,将正在骑自行车回家的被害人刘晶放在车筐内的女式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0元,诺基亚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41元。 被告人巴特、铁钢2人参与抢劫3起,抢劫数额款物折合人民币688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缴了三星手机、诺基亚手机各1部,已发还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巴特、铁钢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抢夺,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被告人巴特、铁钢在共同犯罪中有预谋、有分工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二被告人供述携带凶器抢夺,目的是为了在遇到反抗时可以吓唬人,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属犯罪转化,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二被告人携带凶器抢夺三次,具有加重处罚之情节,应在十年以上量刑。案发后,被抢劫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发还被害人,犯罪事实二被告人基本如实供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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