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向星州) 8月15日,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杨少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3年1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杨少坤驾驶摩托车从凌云县泗城镇平林村往县城方向行驶,至“茶园坳”(地名)路段时停车休息,正好被害人张东驾驶摩托车路过。这时,杨少坤叫张东停车,张东没有理睬就没有停车并继续向前行驶。杨少坤恼火,便掉转车头追赶,被害人张东因被追赶而心慌,导致驾驶的摩托车侧翻到公路边的水沟里,被告人杨少东追上后,就捡起张东侧翻的摩托车脱落的边盖打张东的头部。在殴打过程中,又叫张东交出口袋里的钱物,受到张东的反抗,于是杨少坤捡起一块石头准备打向张东,这时张东害怕就向杨少坤求饶。见张东不反抗,杨少坤从张东身上抢得90元现金和一台手机,并把张东摩托车上的电瓶拆下拿走,同时把张东摩托车上的一只鸡一同抢走。之后,杨少坤在家人的劝说下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少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杨少坤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杨少坤是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