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莫广深 叶荔) 荔浦一男子与工友因一块布巾问题发生打架,将对方一颗牙齿打掉,且一直未不愿赔偿医药费。当受伤者之弟带人上门讨要医药费时,该男子持菜刀分别将其中两人砍伤。近日,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晓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两原告经济损失29308元。
2012年3月,被告人邓晓明与工友张刚宏因一块布巾问题发生打架,将张刚宏的一颗牙齿打掉,因被告人邓晓明一直未赔偿医药费给张刚宏从而发生纠纷。2012年9月7日晚,张刚松(张刚宏之弟)、何家强、黎立洪、张冬军四人一起到被告人邓晓明的宿舍,替张刚宏向被告人邓晓明讨要医药费。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并打架,被告人邓晓明持菜刀分别将张刚松、何家强砍伤。经法医鉴定,张刚松的伤势构成重伤,何家强为轻微伤。2012年11月20日被告人邓晓明在灵川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检察院于2013年5月2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张刚松、何家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一审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晓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两被害人在本案中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