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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前妻找男人 男子将其砍伤被判刑11年
发布时间:2013-08-20 14:41:10
本网讯(王川 覃小燕) 前夫为了一个小误会,大庭广众之下竟出手将其前妻砍伤。8月16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彭尤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缴获其作案使用的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被告人彭尤权与被害人韦金艳原是夫妻关系。韦金艳在河池市金城江区百货大楼旁的财政小区内一楼的门面经营“苗草堂养发馆”。2012年9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彭尤权来到“苗草堂养发馆”内找被害人韦金艳,正好看到韦金艳与一名男性顾客一起走出门面,彭尤权认为该男子可能与韦金艳有不正当关系,气愤之下,便跑到门面里拿出一把菜刀准备砍该男子。可当彭尤权拿菜刀出来时该男子已离开。随后,他便与韦金艳发生争吵,两人互不相让,说的话越来越难听。突然,彭尤权拿起手里的菜刀向韦金艳的面部、头顶、左耳等处拍打,并用刀划伤左脸和左肩前部下方。 次日,被害人韦金艳到河池市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①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并鼓室积血;②左侧颌面部组织挫伤;③左胸部软组织挫裂伤。随后,被害人韦金艳到河池市公安局河南派出所报案。 经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人体损伤检验鉴定,被害人韦金艳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彭尤权曾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07年5月28日。被害人韦金艳与被告人彭尤权于2013年3月26日经本院民事审判庭调解离婚。其放弃对被告人彭尤权的民事赔偿起诉,并对被告人彭尤权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彭尤权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尤权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生活中的矛盾,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尤权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尤权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五年后又犯罪,系有前科人员,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彭尤权因家庭纠纷而与被害人韦金艳发生争吵,继而引发了本案,案后,被告人彭尤权认罪态度较好,并在庭审时自愿表示认罪,被害人韦金艳亦对被告人彭尤权的行为表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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