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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为筹毒资持刀抢劫单身女子被路人制服
发布时间:2013-08-20 14:46:53
本网讯(王川 覃小燕) 两男子因无钱吸食毒品走投无路,持刀抢劫单身女子。8月12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谢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缴获其作案使用的尖头菜刀一把,予以没收;被告人韦晏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谢军、韦晏是吸毒人员,两人因无钱购买毒品吸食,便预谋在金城江城区抢劫单身女子。他们商定由谢军下手去抢,韦晏驾驶摩托车在后接应,并且购买了一把尖头菜刀作为抢劫的工具。 2012年10月14日23时20分,两被告人在街上晃荡,寻找可下手的目标。两人在河池市卫生局门口附近发现被害人邓艳奕独自走在路上,于是两人便决定对其实施抢劫。韦晏开着摩托车在附近等待接应,谢军便持刀上前威胁邓艳奕,同时拉抢着她的挂包。邓艳奕强烈反抗并呼喊,谢军便用刀砍向邓艳奕。随后,谢军抢得包后往韦晏停车的地方跑,邓艳奕便在后面紧追;谢军刚坐上摩托车,就被邓艳奕从后面拉下车;谢军惊慌失措持刀砍向邓艳奕。路过的何虎、莫景陵、李姜看见一男子挥刀砍向一女子,就一起上前抢下谢军的刀,并将其制服交给公安机关。在抓捕过程中,李姜、莫景陵被刀所伤。韦晏见状,便驾车逃离现场;同年12月14日其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军、韦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军、韦晏有预谋的实施抢劫并共同准备作案工具,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二人都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谢军具体实施抢劫被害人的行为,韦晏接应,韦晏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谢军小。被告人谢军、韦晏为吸毒而抢劫,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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