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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男子合伙抢劫他人财物均领刑交罚金
发布时间:2013-08-15 10:41:56


    本网讯(黄莉莉)  2013年8月14日,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黄明善、黄景书抢劫一案,并以抢劫罪一审当庭判处被告人黄景书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黄明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3年5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黄景书、黄明善和夏何献(另案处理)在凌云县人民医院门口相遇,夏何献提议去抢劫,而黄景书和黄明善随即表示同意。后三人寻找目标伺机作案,当走至本县电信广场时,发现被害人罗某,遂决定对其实施抢劫。先由黄明善上前逼问被害人索要烟钱,遭拒后,黄明善便抢走其手上拿着的一部至尊宝牌手机(价值270元)交给了夏何献。罗某被抢后正欲离开,又被黄景书和夏何献追赶抓住,推拉按至附近公共厕所的墙壁上,黄景书还用手掐住罗某的脖子,由黄明善和夏何献对其强行搜身,又抢走一部中兴牌手机(价值220元)和一个钱包(内有170多元人民币),由夏何献保管。案发后,黄明善的亲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凌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景书、黄明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语言威胁等手段,伙同他人抢劫财物,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景书、黄明善积极实施抢劫行为,所起作用相当,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明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积极主动的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且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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